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1年度聲字第544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王劭凱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
刑(111年度執聲字第39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王劭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王劭凱前因犯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,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, 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語。
二、按數罪併罰,有2裁判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規定,定其應 執行刑,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。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 ,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分別確定在案,此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,再經核閱各該刑事判決 後認為無誤,堪以認定。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 ,本院審核認屬正當,應依法定其應執行刑,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 51條第5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8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榮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鈺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