詐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刑事),易字,111年度,357號
SCDM,111,易,357,202205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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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 111年度易字第357號
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梁振修


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0年度調偵字第20
號),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,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
審判程序獨任審理,判決如下:
主 文
乙○○犯詐欺取財罪,處拘役參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 實
一、乙○○前積欠格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有春分公司(下稱格致 公司)債務,竟不思正途還款,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 於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,於民國108年間,透過LINE通訊軟 體與甲○○、江直融夫妻二人聯繫,佯稱可販售便宜機票云云 ,致甲○○、江直融陷於錯誤而同意承購,復由江直融於108 年10月31日、108年11月1日,先後轉帳新臺幣(下同)15萬 元、10萬元、3萬元至格致公司所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東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,乙○○則交付其自 行製作之旅遊同業票券資料(票號:LD2568、SD5717、SD57 18、SD5719)予甲○○、江直融而取信之。嗣因甲○○、江直融 無法以上揭票券資料訂購機票,發覺遭詐並具狀至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署提起告訴,始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甲○○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。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所犯之罪,並非法定刑為死刑、無期徒刑或最輕本 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,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,而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已為有罪之陳述,經 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 ,本院乃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,裁定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,合先敘明。
二、訊據被告對於上開詐欺犯行於偵查中、本院準備及簡式審判 程序時均坦承不諱(見他卷第53-55頁;本院易字卷第28頁 、第38-39頁),並有證人即告訴人甲○○、證人即被害人江 直融於偵查中之證述可證(見他卷第32-33頁反面)可證, 復有告訴人提出之電子機票旅/旅客行程收執聯、旅遊同業 票券資料、LINE對話紀錄截圖、江直融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



交易明細截圖、統計表、新竹市政府109年3月17日府消保字 第1090046528號函影本等附卷可稽(見他卷第36-38頁、第4 2-48頁反面),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,本件犯行至堪 認定,應依法論科。
三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,公訴意 旨原認係犯詐欺得利罪,容有誤會,業據檢察官當庭更正( 見本院卷第28頁),特此敘明。被告先後多次犯行,其時、 地密切接近且係基於同一動機,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,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,難以強行分開,在刑法評價上,應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,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,而屬 接續犯,應論以一罪。
四、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,竟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,以詐術 獲得財物,足生損害於他人,法治觀念顯有不足,所為殊值 非難;復考量被告犯後態度,且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,有新 竹市○區○○○○○000○○○○○000號調解筆錄在卷可憑(見易字卷第 35頁),告訴人亦表示能感受被告悔悟之心,希望從輕量刑 等情(見易字卷第40頁),兼衡被告自承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 ,案發時工作為語言分析顧問,未婚,無未成年子女,現在 人力派遣公司擔任臨時工並兼任英文家教,以及本係欲自行 開設旅行社,惟因周轉不靈乃鋌而走險之犯罪動機,暨本件 犯罪情節、目的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以示懲儆。
五、查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,已如前述,如再予宣告沒收或 追徵,顯有過苛之虞,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,均 不另予宣告沒收或追徵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、第299 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提起公訴,檢察官黃嘉慧到庭執行職務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涵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。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31  日 書記官 林汶潔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



物交付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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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