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單獨宣告沒收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刑事),單聲沒字,111年度,24號
SCDM,111,單聲沒,24,202205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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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4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雨婕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(111年度執聲字第294號,偵
查案號:103年度偵字第171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之賭資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陳雨婕犯賭博案件,經新竹縣政府警察 局竹北分局(民國103年1月25日以竹縣北警偵字第10350008 38號)刑事案件報告書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偵辦,業經 同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717號為緩起訴處分,於103年 6月19日確定。惟本案尚扣得被告所有贓款(六合彩賭資) 新臺幣(下同)250元(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3年度保字第 96號扣押物品清單),為被告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品,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。二、按刑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,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, 因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:「沒收、非拘束人身自由之 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」,是有關沒收應逕行適用裁判 時之法律,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。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;又按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,當場賭博之器 具、彩券與在賭臺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,沒收之,同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甚明。故犯刑法第266條 第1項普通賭博罪者,其供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上之財 物,即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,得單獨宣告 沒收。
三、經查:
㈠被告陳雨婕於103年1月間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、第2 68條後段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案件,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717號為緩起訴處分,經依職權送 請再議後,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03年6月19日,以10 3年度上職議字第866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,並於104年 6月18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節,有上開緩起訴處分 書、駁回再議之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佐。
㈡本件扣案之贓款(六合彩賭資)250元(保管字號:103年度



保管字第96號,扣押物品清單見緩字第1338號卷第23頁)為 被告陳雨婕當場賭博時所扣得之財物(即賭資),業據被告 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承在卷(偵字第1717號卷第10至12、47 頁),核與證人即賭客徐葉豆妹證述相符(偵卷第14至15頁 、第47至48頁),並有新竹市警察局竹北分局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2份(偵卷第18至25頁)、現場暨扣案物品照 片4張、簽注單2張(偵卷第26至28頁)在卷足憑。是本件扣 案之贓款(六合彩賭資)250元既屬刑法第266條第4項所規 定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,係屬專科沒收之物,從而, 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依據,自應以刑法第266條第4項、 刑法第40條第2項為當,聲請意旨援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規定向本院聲請宣告沒收,容有未恰,惟本院並不受聲請 人所引法條拘束,爰予以更正。綜此,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 扣案物,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、 第40條第2項、第266條第4項,裁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26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   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陳怡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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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