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84號
原 告 林宣彤
被 告 黃士綱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111年度交易字第189號)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訴訟 法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;又按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 能力,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亦有明文,且依民法第6 條 規定,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,是被告死亡時 ,其當事人能力即行喪失,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。二、經查:本件原告林宣彤具狀對被告黃士綱提起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,本應以被告有當事人能力為前提,然被告在本 件訴訟於民國111年5月9日繫屬前之「111 年5 月8 日」業 已死亡一節,此有其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按,則揆 諸前開規定,被告於原告起訴時已無當事人能力,且屬無法 補正事項,是原告就被告提起之訴顯於法未合,應判決駁回 此部分原告之訴。至於原告之假執行聲請因亦無所附麗,應 併予駁回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魏瑞紅
法 官 陳麗芬
法 官 華澹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,不得上訴,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羽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