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1年度交易字第136號
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郭顯康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案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,再開辯論並依通常程序審判之。
理 由
一、本案被告郭顯康因過失傷害案件,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 2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茲因被告及告訴人均表示已達 成和解,且告訴人表示欲撤回告訴,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之情事,爰就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,依通常 程序審判之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華澹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羽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