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0年度附民字第230號
原 告 徐五螢
被 告 劉蕙芳
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60號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
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 實
一、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理 由
一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,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。惟刑事訴訟諭知無罪 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。二、查本件被告劉蕙芳被訴詐欺乙案,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 18日以110年度訴字第260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,揆之首開規 定,本件原告之訴,應由本院予以判決駁回,且假執行之聲 請,亦失所附麗,爰併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
法 官 江宜穎
法 官 崔恩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起上訴。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