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行政),簡字,111年度,56號
PCDA,111,簡,56,202205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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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
111年度簡字第56號
原 告 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三旅

代 表 人 李修練
訴訟代理人 江偉
林峻億

上列原告與被告藍書宏間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,
於民國11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,惟本件有下列事項,
致有程式上之欠缺,原告應予補正:
一、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2,000
元。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當事人應預納之。其未預
納者,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;逾期未繳納者,行政法
院應駁回其訴,行政訴訟法第98條2項後段、第100條第1項
分別定有明文,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規定,於簡易訴
訟程序準用之。經查,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,000元,然未據
原告繳納。
二、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,逾期未
補正,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;繳費後若有其他起
訴不合法之情形,仍應予以駁回,附此敘明。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李玉秀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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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