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除字第239號
聲 請 人 許瀚云
法定代理人 許芸融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於民國111年5月26日辯論終
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,業經本 院110年度司催字第85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。現因申報權利 期限已經屆滿,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第1項規定,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經查,如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50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依聲請於民國111年1月3日公告該裁定 於法院網站等情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 閱屬實。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, 業於111年4月6日屆滿(期間末日111年4月3日及次2日均為 休息日,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),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,是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 泠
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邱勝裕 聯邦銀行新莊分行 110年11月15日 142,000元 UA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