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除字第217號
聲 請 人 高本為
訴訟代理人 鄭婉華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公示催告在案。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峻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