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1年度,216號
PCDV,111,除,216,202205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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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除字第216號
聲 請 人 蕭珍茂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99號公示催告在案。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13 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13  日 書記官 邱雅珍

本票附表: 110年度除字第216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(新台幣) 本票號碼 備考 1 呂昆洋 蕭珍茂 105年10月20日 105年12月10日 340,000元 NO488505 2 呂昆洋 蕭珍茂 105年12月10日 105年12月10日 340,000元 NO4885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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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