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1年度,199號
PCDV,111,除,199,202205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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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除字第199號
聲 請 人 楊柏勛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71號公示催告在案。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17 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17  日     書記官 曾怡婷
支票附表: 111年度除字第199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(新台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鴻辰壓克力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五股分行 110年12月20日 15,000元 AJ0000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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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鴻辰壓克力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