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1年度,189號
PCDV,111,除,189,202205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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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除字第189號
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林榮三文化公益基金會

法定代理人 林張素娥
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63號公示催告在案。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24 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24  日 書記官 曾怡婷
附表:
支票附表: 111年度除字第18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01 財團法人林榮三文化公益基金會 聯邦銀行 三重分行 110年10月27日 1萬元 UI0000000 02 財團法人林榮三文化公益基金會 聯邦銀行 三重分行 110年10月27日 1萬元 UI0000000 03 財團法人林榮三文化公益基金會 聯邦銀行 三重分行 110年10月27日 1萬元 UI0000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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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