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1年度,183號
PCDV,111,除,183,202205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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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除字第183號
聲 請 人 保證責任南投縣名間鄉菇菌類生產合作社

法定代理人 趙金福
代 理 人 劉明立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42號公示催告在案。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11 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
支票附表: 111年度除字第00018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(新台幣) 001 統鮮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張德忠 聯邦商業銀行新莊分行 110年11月30日 576,280元 UA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12  日 書記官 李淑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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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統鮮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