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1年度,182號
PCDV,111,除,182,202205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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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除字第182號
聲 請 人 楊東武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38號公示催告在 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7日屆滿,迄今均無人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11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11  日 書記官 鄧筱芸

股票附表: 111年度除字第182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考 1 萬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1-ND0039190-0 1 1000 2 萬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1-ND0039191-5 1 1000 3 萬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1-ND0039192-1 1 1000 4 萬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1-ND0039194-4 1 1000 5 萬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1-NX0000488-0 1 300 6 萬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1-NX0000489-6 1 7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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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萬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