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1年度,546號
PCDV,111,訴,546,2022050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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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546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
訴訟代理人 游硯筑
被 告 洪瑋廷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所
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之記載漏未諭知,應補正為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2 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3   日 書記官 黃翊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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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