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價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1年度,1253號
PCDV,111,訴,1253,202205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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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253號
原 告 豐兆航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鍾明志
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
被 告 漢威機械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曾建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 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並為民事 訴訟法第2條第2項所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時,雖記載被告主事務所位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0○0號B棟,然經本院依上址對被告送達訴訟文書時,竟 遭以「拆除遷移」為由退回(見本院卷第55頁)。嗣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被告公司登記資料,顯示該公司所在地係位於新 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號1樓,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乙紙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57頁),足徵本件被告之主事務 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淡水區,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規定, 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27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蔡佩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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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豐兆航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漢威機械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