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1年度,1161號
PCDV,111,訴,1161,202205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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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161號
原 告 陳福元

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
被 告 王柏皓
帝一宅景觀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


法定代理人 鑑傳瑞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,其情形可以補正,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,逾 期仍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,經本院以111年度補字第195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 補繳,該裁定已於111年3月7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(見本院卷第65頁),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存卷足憑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 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23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繼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李依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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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