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印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1年度,1100號
PCDV,111,訴,1100,20220509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100號
原 告 富翔開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


被 告 蘇俊龍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,原告未繳足裁判費。原
告請求被告返還公司印鑑章,其訴訟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
上之權利有所主張,自屬財產權訴訟。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性質
上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訴訟標的價額應以
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計算,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,
原告已繳納1000元,尚應補繳1萬6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
審裁判費1萬6335元,逾期未繳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另新北市
政府業於民國111年2月25日命令原告解散,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
,應行清算。是原告亦應補正清算人即「全體董事」送達地址,
或補正原告股東會已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後段規定另選清算人
之證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威同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富翔開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