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909號
PCDV,111,補,909,202205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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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909號
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

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
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
被 告 蘇慶祥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
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是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
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2萬6,664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萬9,117元,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
,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8,617元。
二、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
書記官 曾怡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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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