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900號
原 告 戴家菁
訴訟代理人 陳育騰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逸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200,000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新臺幣12,8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
書記官 蘇 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