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審之訴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870號
PCDV,111,補,870,202205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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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870號
再審原告 楊魯豫

再審被告 賴順斌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0年
度簡上字第348號確定判決(下稱原確定判決)提起再審之訴,未
據再審原告繳納裁判費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,
再審之訴,按起訴法院之審級,依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4及第
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。查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,訴之
聲明:㈠原確定判決廢棄。㈡第一審判決不利再審原告之部分廢棄
。㈢上開廢棄部分,再審被告應再給付再審原告新臺幣(下同)40
萬元及其法定利息。㈣再審被告之上訴駁回(即第一審判決命再
審被告給付774,316元部分)。是再審原告如經再審程序就系爭
事件獲勝訴判決,其所能獲得之最大訴訟利益為1,174,316元(4
00,000+774,316=1,174,316),故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1,17
4,316元,揆諸上開規定,應按第二審審級徵收再審裁判費19,02
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再審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
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
法 官 鄧雅心
法 官 連士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
書記官 游曉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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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