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836號
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
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
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奧狄實業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,未
據繳納聲請費,核本件聲請係屬非訟事件法下之登記事件,按因
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者,徵收費用新臺幣1,000 元。非訟事件法
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,故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,000 元,茲
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
書記官 張韶安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