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823號
原 告 陳富豊
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董慧娟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0萬元,應徵
收第一審裁判費19,81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
尚應補繳19,3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
書記官 蘇莞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