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808號
PCDV,111,補,808,202205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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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808號
原 告 義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振龍
訴訟代理人 張利瑋
被 告 品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文德

被 告 黃凌熹
訴訟代理人 鄭儒基
被 告 李健雄
胡冠伶
施金鳳
陳富益
郭水益

陳俞蓁

戴汝玲
李敏華
江碧霞
陳秀霞

鄭維緒


鄭羽晴
林陳碧華
陳莉晏
許藝玲

梁秀珠
陳建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按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起訴係請求分割兩造共有
之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○0000地號土地(面積合計248.7平方公尺)
,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上開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之
價額為定,據此計算,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2,300,475元【計算式:148,000(公告現值,元/平方公尺)×24
8.7(土地面積,平方公尺)×1/16(原告應有部分)=2,300,475
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,86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
書記官 蘇 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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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義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品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