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788號
原 告 謝孟秀
訴訟代理人 蔡旻哲律師
上列原告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0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,70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
書記官 蘇莞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