排除侵害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781號
PCDV,111,補,781,202205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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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781號
原 告 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邵光琦
原 告 張心望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
被 告 蔣孟宏觸電網工作室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經查,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應將其於觸電網臉書網頁所刊登如附
表一所示之貼文內容刪除;被告應於觸電網臉書,以公開方式將
本件最後事實審判決書全部,以標楷體字型、14級字體刊登並使
用置頂功能30日;被告應給付原告各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及法
定利息。其中貼文內容刪除與刊登判決書聲明部分,係請求回復
名譽,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
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000元。損害賠償部分,訴訟標的金額
為10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0,900元;另原告既以一訴併為前揭財產權上及非財產權上之
請求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,其裁判費即應分別
徵收,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
書記官 游曉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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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