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抵押權登記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780號
PCDV,111,補,780,202205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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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780號
原 告 李雙進

李正忠

李新發
楊基文

陳振籠
被 告 李文成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,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;如供擔保之
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,以該物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6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塗銷就原告所有坐落於新
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所設定擔保債權新
臺幣(下同)5,000,000元、8,000,000元、1,500,000元之抵押
權。又系爭土地之價額為51,054,934元【計算式:土地公告現值
每平方公尺159,617元×土地面積641平方公尺×原告權利範圍1497
/3000=51,054,934元】,揆諸前揭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
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據,核定為14,500,000元【計算式:5,000,00
0+8,000,000+1,500,000=14,500,000元】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
139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
書記官 蘇 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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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