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776號
原 告 李淑萍
訴訟代理人 蔡孟潔律師
被 告 蘇瑋智
訴訟代理人 王雯萱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萬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為6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
書記官 童淑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