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767號
原 告 帝后花園亞歷山大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吳振鏜
被 告 路雅芃
王薇涵
陳俞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8萬6388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
85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另原告
亦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吳振鏜就任後經區公所准予核
備之相關函文影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
書記官 陳威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