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760號
原 告 林祐如
訴訟代理人 許瓊之律師
被 告 洪羽秀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萬4,730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,5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
書記官 童淑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