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757號
PCDV,111,補,757,202205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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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757號
原 告 陸榮木
訴訟代理人 王永茂律師
被 告 永權實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高欽
被 告 永億興業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寶琴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
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
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
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值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
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訴之
聲明㈠被告永億興業有限公司應塗銷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所有
權移轉登記後,將上開不動產返還予原告。㈡被告永權實業有限
公司及永億興業有限公司應自民國109年5月18日起至將前項不動
產返還予原告之日止,按日賠償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予原告。㈢
被告永權實業有限公司永億興業有限公司應自109年10月1日起
,至完成將第一項所示之不動產返還予原告之日止,按日給付2,
780元予原告。㈣被告陳寶琴應將附表二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
銷。而上開聲明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並返還上開不動產與
塗銷抵押權登記,雖屬不同訴訟標的,惟自經濟上觀之,其訴訟
目的一致,且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,即原告就此部分訴訟標的所
受之最大利益,係回復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之原狀,應以單一所有
權計算訴訟標的價額,故應以上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1,
390萬元定之(即原告所提出土地買賣契約書就系爭契約之買賣
總價款為據),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1,390萬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4,320元。至原告第2項及第3項附帶請求
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違約金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
77條之2第2項規定,不併算其價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
書記官 游曉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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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永權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永億興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興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