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報酬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755號
PCDV,111,補,755,20220504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755號
原 告 和群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鍾信豐
原 告 鍾東霖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
額合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前段、第77條之2第1
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金錢賠償損害,訴之聲明
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2,058,000元;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
金額為100萬元,合計共3,058,000元。從而,本件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31,29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
書記官 蘇莞珍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和群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