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749號
原 告 王兩榮
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巨力營造有限公司
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8,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,2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
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9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
書記官 蘇 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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