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708號
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
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
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鑫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
,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,徵收費用新臺幣
(下同)1,000元,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,是以依
上開法律規定,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,000元,茲依非訟事
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
補繳1,0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
書記官 劉馥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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