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704號
原 告 林曹秀春
訴訟代理人 戴維余律師
林若婷律師
被 告 蔡素琴
曹富雅
上 二 人
訴訟代理人 石麗卿律師
被 告 曹文福
曹文慶
曹文壽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1,206,237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2,979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
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
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
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
書記官 張韶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