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674號
原 告 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黃聖堯律師
被 告 世界首席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人會議決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
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
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定
有明文。又確認之訴所確認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,有為財產上
者,有為身分上者,其以單純身分之法律關係(例如:婚姻關係
、親子關係、收養關係)存否作為確認之訴訟標的者,為非財產
權訴訟;其以具有財產價值之法律關係存否,作為確認之訴訟標
的者,為財產權訴訟(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453號裁定意旨參
照)。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聲明為:一、確認原告為「世界首
席社區」第八屆之管理委員。二、撤銷「世界首席社區」第八屆
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如附件所示之違法決議等語。經核係關於管理
委員之委任關係存否之訴,非單純以身分之法律關係,而係具有
財產價值之法律關係存否作為確認之訴訟標的,自屬財產權訴訟
。又區分所有權人訴請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訴,其訴訟
標的為形成之訴之形成權,因涉及區分所有權人間財產上權利義
務事項,非屬人格權、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請求,亦屬於財產
權之範圍,且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、第2項之訴訟目的同一,互有
競合關係,自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
,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核定,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12規定,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
額數加10分之1定之,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
臺幣(下同)150萬元,加計10分之1為165萬元。從而,核定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
書記官 蘇莞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