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監宣字第165號
聲 請 人 陳得明
代 理 人 洪瑞悅律師(扶助律師)
相 對 人 陳美雲
關 係 人 陳得福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弄0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所
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主文欄中第1頁第15行關於「Z000000000號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Z000000000號」。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、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所示,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 之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詩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