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消債清字第58號
聲 請 人 簡俊賢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,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,爰 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翊芳
一、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8,160元(暫依聲 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5人,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,合計共16人 ,並以每人10份,每份51元計算【計算式:16×51×10=8,160 元】);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,退費之帳戶(限聲請 人個人帳戶,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)。
二、請補正本件聲請清算理由: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 、為何積欠債務,並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 之虞之情事?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。
三、請補正提出本件先前依「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 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」,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進行協 議之相關資料,包含以下事項:
㈠提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(含協議書內容、簽名、 成立日期、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)。 ㈡聲請人於達成債務協商後悔諾。請說明聲請人係於何時毀 諾?請具體釋明聲請人有何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,致 履行有困難」而毀諾協商條件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 四、聲請人陳報現在是否仍以打零工維生?並說明現在每月工資 為何,並提出薪資明細(袋)或收入切結書、勞工保險及被
保險人投保資料暨明細。
五、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即民國108年12月起至迄今有無領取 社福補助津貼,如租屋津貼補助、身心障礙補助、(中)低 收入戶補助、失業補助等?如有,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? 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(如存摺內頁等)。
六、請提出聲請人106年度、107年度及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正本。
七、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(地址: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號3樓)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 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,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 ,再予一併陳報本院。
八、請聲請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(地址:臺北 市○○○路000 號11樓)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5 年度以來迄今 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、股票餘額、異動表等相關資料。待 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、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 、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(含帳號)及投資人於清算 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,再予一併陳報本院。九、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(地址:臺北市 ○○路000 號5 樓)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,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,再予一併陳報本院。
十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?亦即 就包括土地、建築物、動產、銀行存款、股票、人壽保單、 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、無償(原始或繼 受)取得、移轉予他人、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 致生得、喪、變更權利之情形,應據實向法院陳報。十一、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,聲請人有 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(包括土地、建築物、動產 、銀行存款、股票、人壽保單、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 之各類財產)?請製作資產表並檢具相關文件詳述之。(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,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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