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01號
聲 請 人 董陳敏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。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,其超過部份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。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。二、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,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,爰 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、第8條但書,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童淑敏
附件:
一、聲請費1,000元。
二、預納郵務送達費2,580元(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共6人, 以每人10份,每份43元計算)。
三、詳細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,及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 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,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 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。
四、聲請人聲請前2年(即自民國109年4月18日起至111年4月18 日止)之財產變動狀況,包含:
(一)就不動產、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(買賣、互易、設定抵押權 等)、無償(贈與、第三人清償等)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; 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,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坐落地號、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(買賣契約等
)相關資料。
(二)如有終止保險契約,應陳報終止日期、領取解約金數額;如 曾有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,其借款之時間及金額;如 有變更保險契約之要保人,其變更之時間及變更後之要保人 姓名。
(三)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、期貨、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。
五、陳報有無雙務契約(含「保險契約」)尚未履行完畢,及有 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。
六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,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,並提出證明 文件:
(一)財產目錄:
土地、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(含他項權利部)、動產(含名 稱、種類、數量)、【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 券集保存摺之「完整全部內頁」影本(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 、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)】、股票(含 公司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、主營業所所在地)、保險單(含 以本人及配偶、未成年子女、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 保單及儲蓄性、投資性保單及該等保單之解約金數額)、事 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,並其性質及所在地;如 財產附有擔保權、優先權或其他負擔,應一併表明(如抵押 權、質權等),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。(二)收入數額:
1、聲請人自109年4月份迄今有無於何公司行號任職、兼職及每 月收入數額與證明文件。
2、聲請人自109年4月份迄今之年金、保險給付、租金收入、退 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、各類政府補助金、分居或離婚贍養 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數額及相關證明文件 。
3、聲請人家人自109年4月起迄今每月資助聲請人之數額為何? 如有相關證明文件可釋明,請一併提出。
(三)必要支出數額:
就聲請人所主張之必要生活支出,如有相關單據(如發票、 收據、繳費證明、轉帳存摺內頁等)可資釋明,請一併提出 。
七、陳報下列事項:
(一)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 算方法。
(二)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、清算、許可和解, 或破產之案件?有無強制執行或民事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
之中?如有,其繫屬之法院、案號及承辦股別為何?強制執 行案件係繫屬於何法院?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?目前 執行情況為何?是否業已執行完畢?
(三)提出聲請人之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。(四)說明聲請人係於何時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?領取之金額為 何?領取後之款項用途為何?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