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消債更字第82號
聲 請 人 陳順宗
代 理 人 黃匡麒律師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。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,茲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,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 泠
◎附件:
一、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1,290元(暫依聲請 人陳報之債權人2人,連同聲請人,合計共3人,並以每人10 份,每份43元計算【計算式:3×43×10=1,290】);亦應指 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,退費之帳戶(限聲請人個人帳戶, 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)。
二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,如租 屋津貼補助、低收入戶補助、老年津貼、國民年金、育兒補 助等?如有,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?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(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),據實向法院陳報。
三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母親之扶養義務人為何僅列聲請人1人? 其他子女是否有分擔扶養義務?如否,則其等未分擔扶養義 務之原因為何?並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。
四、請補正提出聲請人配偶之「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」 、「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」、「109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」及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」,並說明其何以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?又扶養義務人為 何僅列聲請人1人?子女是否有分擔扶養義務?如有相關釋 明文件,請一併提出。
五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(包括工作地 點、工作單位名稱、工作內容等),並應提出最近3個月之 薪資明細或雇主出具之工作或薪資證明書等以為釋明。六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新北市111年度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.2倍計算?如否,則請詳實說明目 前之必要支出情形,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 出情形及必要性,例如統一發票、消費或繳款收據、轉帳存 摺內頁明細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。七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、建物、動產、銀行存款、股 票、人壽保單、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?又聲 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(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 2項規定以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之聲請)前2年即民國108年8 月24日迄今,有無財產變動狀況?如有,應詳述其原因情事 ,據實向法院陳報【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、無償(原始或 繼受)取得、移轉予他人、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 為致生得、喪、變更權利之情形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