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31號
聲 請 人 宋淑華
代 理 人 蘇三榮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。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1年5月9日具狀聲請更生,有如附件所 示事項應予補正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 聲請。
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麗莎
附件:
一、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6,120元(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11人,連同聲請人,合計12人,暫以每人10份,每 份51元計算:12×10×51元=6,120元);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 退費時退款之帳戶(限聲請人個人帳戶,並提供存摺封面影 本)。
二、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、本件先前與最大債權人達 成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後毀諾之詳細原因、毀諾當時有何不可 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方案有困難,並提出相關資料供 參。又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,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 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?若有,積欠之債務為何?請聲請 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,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,並提出已陳報之債權人外及其他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 件(例如借貸契約等)、聯絡電話、地址,及相關還款證明 資料。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11 人,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,以每人10份,每份51元預納 郵務送達費。
三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?是否為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 000巷00號8樓房屋?如為租屋居住,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
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,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? 同住之人就家庭生活費用支出之分擔比例及金額各為何?如 無分擔,亦請敘明理由。
四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母親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,如老人生 活津貼、失業給付、租屋津貼補助、低收入戶補助、疫情紓 困申請補助等?如有,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?並請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,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。 此外,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109年5月9日至今,有 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?如有,請敘 明詳細情形(每月或每週、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),並請 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(姓名、住址、電話)、聲 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。五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、收入 總額,即自109年5月9日起至111年5月8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 資、工資、佣金、獎金、津貼、年金、保險給付、租金收入 、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、政府補助金、分居或離婚贍養 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,並提出相關收入證 明文件釋明其說(例如薪資單、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,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);若 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,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(包括工 作內容、工作單位、地址、職稱、負責人姓名等),並提出 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、雇主聯絡電話等 ;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,亦請陳報起迄時間。六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、支出 總額,即自109年5月9日起至111年5月8日期間內含伙食、衣 服、教育、交通、醫療、稅賦開支、全民健保、勞保、農保 、漁保、公保、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 出數額,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 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?
七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每月負擔 個人必要生活支出18,960元、母親扶養費4,740元等項,共 計23,700元,是否係目前之支出情形?
八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(包括工作地 點、工作單位名稱、工作內容、職稱、負責人姓名等),並 提出最近6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。如有其他 兼職收入,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例如薪資單、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;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,亦應提 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、雇主聯絡電話 等,切勿省略、遺漏記載。本件據聲請人陳報目前每月平均 收入約為28,000元,惟就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觀之
,聲請人自111年1月1日起投保薪資為30,300元,請就每月 收入與投保薪資不符部分為詳細敘明。
九、依據聲請人聲請狀所載,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母親1人 ,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,並提出受扶養人最新 全戶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略)、108至109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(正本)、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(正本),並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 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?居住何處?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 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?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 之數額及計算方法(請列出具體項目、製成表冊,並提出單 據證明);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?如是, 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?一○、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?如係自有之汽機車,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 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?如已報廢,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文件以資證明。
一一、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( 集保存摺)完整影本(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)、所有保險單(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、投資性保單),並敘明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、每期保費金額、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 司借款,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,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 干?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。
一二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、建築物、動產、銀行 存款、股票、人壽保單、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?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,即自109年5月9 日起迄今,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?如有,應詳述其原 因情事,據實向法院陳報。
一三、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9年5月9 日起迄今,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?或聲請人名下財 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?如有,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 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、案號、股別及執 行名義。
一四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,倘更生方 案無履行之可能,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,債務人提出 本件聲請將無實益,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,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?
【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另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,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,並請「詳細閱讀」後,逐一「誠實」補正,切勿缺漏、盡力「一次」即補正齊全。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