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家非調字第342號
聲 請 人 蕭金昆
相 對 人 蕭金財
蕭金春
蕭金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,補正本件欲請求之金額,並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規定計算聲請費後繳納之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,聲請人聲請未據繳 納聲請費,復未於聲請狀載明本件欲請求之金額,致本院無 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,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30之1 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 日內,補正本件欲請求之金額,並按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算該項聲請費,逾期不 繳,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家事庭法官 法 官 顏妃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立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