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聲字,111年度,32號
PCDV,111,家聲,32,202205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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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家聲字第32號
聲 請 人 吳卓浩



代 理 人 張英磊律師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郁萍因本院111年度婚字第25號離婚等事
件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,准予交付本院111年度婚字第25號離 婚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筆錄之法庭錄音光碟。二、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 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。
三、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家事事件,除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 密,如准許閱覽、抄錄或攝影,有足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, 或其他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 文書,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,法 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,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得 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 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,觀諸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、2、3項,家事事件法第97條,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等規定即明。故法院不予許可或限制交 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裁量標準,當與上開不予准許或限 制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規定一致(最高法院109年 台簡抗字第73號民事裁定參照)。又所謂「法律上利益」係 指核對更正筆錄、他案訴訟所需、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 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,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,有上 開條文立法理由可參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離婚等事件(本院111年度婚字第  25號),為確認相對人洪郁萍就有關聲請人板橋區藝文街出 資金額(含裝潢費)於111年3月1日開庭時曾提出具體數字 ,為確認是否有自認知法律效果,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 庭錄音光碟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係本院111年度婚字第25號離婚等事件之當事人,



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業經本院查明無訛,堪認聲請 人係屬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,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且該次法庭錄音內容尚 無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事項,揆諸首揭規定 ,其聲請交付本院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,核無不合,應 予准許。
四、末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庭錄 音、錄影內容之人,就取得之錄音、錄影內容,不得散布、 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 存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甚明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並定有 行政罰鍰之規定,是聲請人取得上開法庭錄音光碟,其使用 自應注意不得違反上開規定,附此敘明。
五、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、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 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11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宏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11  日 書記官 林詩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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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