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救字,111年度,72號
PCDV,111,家救,72,202205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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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家救字第72號
聲 請 人 陳王莉
代 理 人 林耿鋕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 王莉莎
王麗君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莉莎王麗君因分割遺產 事件,現由鈞院以111年度家繼訴字第60號案件審理中,因 聲請人經濟欠佳,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聲 請法律扶助,亦經准予扶助在案,又系爭事件並非顯無勝訴 之望,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,聲請訴訟救助等語。二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;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,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,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。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 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,得申請法律扶助;經分會准許法律 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法律扶助法第 13條、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 ,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, 又據其書狀所提證據,其所為請求尚非可遽認顯無理由。從 而,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,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,法律扶助法第63條,裁定如主 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16  日 家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政達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廣于霙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。  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陳瑋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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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