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11年度,250號
PCDV,111,司聲,250,2022051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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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聲字第250號
聲 請 人 楊青樺
相 對 人 何峯雄

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800元整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 %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110年度訴字 第2036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5分之1,餘由原 告即聲請人負擔,業已確定在案。
三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( 下同)4,000元,相對人負擔5分之1,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 人800元(計算式:4,000×1÷5=800)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3 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5 %計算之利息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17 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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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