拋棄繼承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11年度,1448號
PCDV,111,司繼,1448,202205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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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繼字第1448號
聲 請 人 潘惠如


許秀娥

潘惠真

潘惠萍


潘惠敏

潘筱薇


潘芷宜

文悅



陳僖妍

陳僑妤



曾奕

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曾建瑋

潘惠萍


聲 請 人 潘東漢

潘仁

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,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;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,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,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,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、第6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潘慶容設籍住所為「新北市○○區 ○○00號」,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,非屬本院轄 區,依上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 12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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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