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738號聲 請 人 宋大衛 相 對 人 丁春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本件本票裁定事件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五佰元。二、本件聲請人實際持本票向相對人提示之時間、地點及方式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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