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1年度,3738號
PCDV,111,司票,3738,202205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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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票字第3738號
聲 請 人 宋大衛
相 對 人 丁春蘇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
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本票裁定事件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五佰元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實際持本票向相對人提示之時間、地點及方式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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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