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1年度,3382號
PCDV,111,司票,3382,202205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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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票字第3382號
聲 請 人 謝智勝

相 對 人 羅瓊珍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
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裁定之票號CH0000000號本票之提示日日期及利息起算
日日期(聲請狀未記載自到期日請求,但本票上並無到期日)
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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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