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382號聲 請 人 謝智勝 相 對 人 羅瓊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聲請裁定之票號CH0000000號本票之提示日日期及利息起算 日日期(聲請狀未記載自到期日請求,但本票上並無到期日) 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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