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1年度,121號
PCDV,111,司拍,121,202205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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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
111年度司拍字第121號
聲 請 人 游瑞泰



相 對 人 羅柯素貞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為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 文。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 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亦有準用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以附表所 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 (下同)2,000,000元之抵押權,依法登記在案。茲相對人 對聲請人負債91,200元,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,為此聲請 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上開聲請,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不動產 登記簿謄本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借據、款項簽收單等影本 為證,聲請人上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而本院 於111年4月12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及其債權額陳述意見 ,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:沒有拿9萬多只有住院費匯款39,00 0元、願償還但不知怎還、利息太高云云。惟查,聲請拍賣 抵押物之性質係屬非訟事件,非訟事件之性質係對於實體事 項之爭執並不審酌,縱相對人所稱屬實,能否以之對抗聲請 人,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,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謀求解決, 尚非非訟程序所得審究。故法院於聲請人提出聲請拍賣抵押 物聲請狀、債權證明以及扺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他項權利證明 書、不動產登記謄本等公文書,並且該公文書俱經依法登記 而有公示表徵時,法院即對上開書面進行形式審理,當聲請 合於法定要件時,自應依法而為准許之裁定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4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 78條、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



,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。
六、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,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。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4 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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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