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9983號
債 權 人 吳鳳蘭
債 權 人 羅秀珍
債 權 人 羅明庚
前列吳鳳蘭、羅秀珍、羅明庚共同
債 務 人 羅明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鳳蘭、羅秀珍、羅明庚各給付新臺幣(
下同)肆拾貳萬伍仟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